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什么?

2024-11-25 12:37:3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审核信用证依据是基本依据是UCP600,还有就是依据签订的合同、依据和客户的沟通、单据条款、特殊条款、价格金额条款等。

国际货易中,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要重点审核:装运期和装运港,目的港,转船和分批装运,结汇日期。审核并及时修改信用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货款的关键。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扩展资料:

对信用证单据条款的审核。

(1)信用证项下要求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等。

(2)信用证中有无影响收款的软条款。

对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审核

(1)信用证中商品的品名、规格、包装、数量、贸易术语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就数量而言,对于大宗散装货物,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允许有5%的增减,但不适用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

(2)唛头是否对应合同中的唛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核信用证

回答2:

依照国际管理UCP600

回答3:

卖方审核信用证应依照买卖双方商定的合同(sales contract 或sales confirmation)中的内容和信用证的使用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UCP600),审核以下方面:
信用证中是否有不可撤销字样(irrevocable);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和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有无写错;
信用证的到期日(DATE OF EXPIRY)和信用证的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是否合理;在那里到期,最好是在信用证受益人的国家,不要在开证行的国家或开证行;
信用证的总金额(TOTAL AMOUNT OF THE L/C)与币别(CURRENCY CODE)是否是商定的;
信用证凭什么方式议付有效;(AVAILABLE WITH/BY...)
信用证是否要求汇票(DRAFTS 或 BILLS OF EXCHANGE),如有要求,是远期还是即期;
信用证的运输条款;装船日期,是否分批转船,装船港和目的港是否是商定的,是否合理;
货物名称是否正确(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价格条款(INCOTERMS或DELIVERY TERMS)是否是商定的;
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哪些种类,能否办到;
信用证的提示期(PRESENTATION PERIOD)是多少天,能否办到;
信用证依据的国际商会的有关信用证的文件是哪种;是否是最新的600号.

好了,"简述"完毕。

回答4: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回答5:

卖方审核信用证应依照买卖双方商定的合同(sales contract 或sales confirmation)中的内容和信用证的使用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UCP600),审核以下方面:
信用证中是否有不可撤销字样(irrevocable);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和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有无写错;
信用证的到期日(DATE OF EXPIRY)和信用证的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是否合理;在那里到期,最好是在信用证受益人的国家,不要在开证行的国家或开证行;
信用证的总金额(TOTAL AMOUNT OF THE L/C)与币别(CURRENCY CODE)是否是商定的;
信用证凭什么方式议付有效;(AVAILABLE WITH/BY...)
信用证是否要求汇票(DRAFTS 或 BILLS OF EXCHANGE),如有要求,是远期还是即期;
信用证的运输条款;装船日期,是否分批转船,装船港和目的港是否是商定的,是否合理;
货物名称是否正确(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价格条款(INCOTERMS或DELIVERY TERMS)是否是商定的;
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哪些种类,能否办到;
信用证的提示期(PRESENTATION PERIOD)是多少天,能否办到;
信用证依据的国际商会的有关信用证的文件是哪种;是否是最新的600号.

好了,"简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