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赵某系经台资某企业在济南子公司正式程序聘用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营运。工作三年后,公司欲解除合同。发现赵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赵某故意为之,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2、法律分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的劳动应由谁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与董事会签订合同,确定聘任、报酬等事项。所以,公司应该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说,赵某应该自行决定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3、判决结果
公司应支付从赵某进入公司从事劳动之日起11个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4、律师建议
鉴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等比较高,法律意识比较强。建议公司在雇佣高级管理人员时,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善程序。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