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档案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两类档案的区别:1、个人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制度还不会取消。档案中会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国家强制推行的福利政策。随着社会发展保险体制的健全,档案的一些功能会相应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功能也将会被更多人加以认识。因此提醒大家,“人档分离”体现着社会在进步,但并不代表着档案能够随意丢弃,一些人可以将档案交由社会公共人事部门代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校在其派遣后,按其就业单位,统一投寄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毕业生本人无权携带人事档案,毕业当年未就业的,档案转到毕业生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存,就业后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提取。 2、学籍档案:自考生的学籍档案材料原件应及时归到自己的人事档案中,存放在相关人事部门。自考是社会性考试,考试机构只负责考生的学籍管理,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所有自考生从注册报考那天起,就在市自考办的相关系统中,自动生成学籍档案,一经建立,长期有效。考生取得毕业证书时,市考办会将毕业证书与学籍档案材料原件一起发到考生手中,考生要自行存放学籍档案。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存放人事档案部门的自考毕业生,可将学籍档案材料及时送单位人事部门,而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可将学籍档案材料原件存放街道办事处、当地派出所或人才交流中心等有权存放人事档案的部门代管,与自己的人事档案归在一起,一定不要自己拿着,你的学籍档案应是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在高校研究生录取过程中,有的自考生个人手持自考档案办理调档工作,这是不允许的。考生应该了解每个人的档案都与自己今后升学、就业、提职、出国等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不能忽视自己档案的存放问题。自学考试的学籍档案也叫考籍档案,主要包括《毕业生登记表》和《考生毕业审定表》,内容涉及考生姓名、专业、区县、第一次参加考试时间、准考证号、填表日期、曾用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码、其他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本人简历、奖惩情况、自我总结、单位鉴定、初审及复审等信息。根据我们查到的资料来看,教育局是规定办事的,时间是不能改的,你可以跟用人单位协调下。
对于一般人工作调动,人事档案是随调令一并转到新的单位;对于大学生,可能是又一个大体统一的时间规定吧。如果你已经问过了,就等到9 月份再去办吧,单位也应该知道这个,你就好好给单位领导谈谈吧,我想不会有多大的损失吧。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 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 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 ,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 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 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 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 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 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 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 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 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 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