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降级先修课没过,有补考吗?河北科大

2024-12-23 09: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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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依据《河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河北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在补考过程中,任何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正常考试的要求执行,不得降低要求,确保补考成绩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一章 补考考试范围及资格 第一条 补考考试课程范围限于必修课程和学位课程,实验、实习、实践类教学环节及任选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二条 河北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以下称:一级考试)将作为《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成绩的重要依据,不再组织补考,须参加每年一度的一级考试。 第三条 学生补考资格的确定:凡参加必修课、学位课结课考试,课程不合格及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均自动取得补考资格。 第四条 以下学生取消补考资格: 1. 结课考试中作弊或严重作弊者; 2. 旷考者; 3. 已参加过该门课程补考者。 第五条 补考资格的放弃:补考采取学生自愿参加的方式,凡不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该科目的补考资格。 第六条 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选择重修,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章 试卷拟定、印刷与管理 第六条 补考试题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得降低要求和难度。所有课程在考试命题时都应同时拟出(或从卷库中抽取)难度程度相同的A、B、A'、B'两种(四套)试题,其中A,B用于结课考试,A'、B'用于补考考试。两种试题间重复题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补考人数低于10人(含10人)时,试卷由开课学院复印;补考人数高于10人,试卷由印刷厂印刷。在试卷的印刷、交接过程中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务管理 第八条 考试组织工作流程 1. 整个考试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协调。一、二年级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三、四年级课程的补考由开课学院安排; 2. 教务处负责汇总、统计补考学生名单,并通知相关学院; 3. 开学前,各学院须在指定时间将补考安排发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指定信箱,并由教务处汇总; 4. 开学前一周,教务处将公布具体安排; 5. 补考考场的考生清单由各开课学院按照要求打印; 6. 补考安排在开学前3-4天举行。 第九条 监考人员按照每40人安排一名主监考和一名副监考,主监考由开课学院派出,副监考由教务处协调有关单位派出。 第十条 主监考须在考试前到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报告单》,监考教师须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 第十一条 开考前由主监考排定考生座次,考生须隔位就座,前后要拉开距离,座位要尽量做到匀称。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须安排考生在考生清单中签字,对于缺考考生,监考教师须在备注处填写“缺考”字样,对于违规考生,监考教师须在备注处填写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 第十三条 根据考场情况,监考教师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一份放入试卷袋内、一份交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四章 考场纪律 第十四条 为严肃考场纪律,考试期间成立校、院两级巡视组。校级巡视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秩序、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考生的纪律情况;院级巡视组由学院安排,主要职责是:检查考生的身份,防止替考,同时要严肃考场纪律,防止考生作弊。 第十五条 若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使考生得以违纪或作弊的,要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对于监考人员自身的舞弊行为将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须持学生证或一卡通(图书证)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开考后30分钟之内,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如证件丢失,须到学院开具在照片上加盖公章的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考生如发生违规现象,须依照《河北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认定,并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在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并予以全校通报。 第五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试卷必须按实批阅,严格按照标准答案的评分标准给出相应分值,做到准确、公正。试卷评完,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分。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后,交开课学院封存。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籍异动的准时完成,考试成绩须在考试后三天内评定完成,通过综合教务系统提交,打印纸介《学生成绩登记表》,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并经各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在成绩的评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说情改分。学生不准纠缠教师问分,更不准要求教师放松要求,否则依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认为成绩出入较大,可在第一周周末前向本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报教务处同意后,履行查分手续。 第六章 补考工作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补考监考工作按照正常考试监考计酬,不纳入教学业绩考核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 补考阅卷工作量:按0.05学时×阅卷份数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河北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 补考时间:开学前一周,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考试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