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5点不同处: 1、明确规定禁止“包二奶”等行为。旧婚姻法只禁重婚,对其他无明确规定。而新婚姻法则增加“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 2、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指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特别针对胁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新婚姻法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新婚姻法首次提出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夫妻双方财产占有、分割应遵循的规则是与旧的婚姻法相差最大的地方。新婚姻法规定: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首次提出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重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鲜明地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婚姻法是道德伦理性很强的法律。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同时,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意义,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2、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包二奶”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规定,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3、充实了离婚制度的内容,维护了健康的家庭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关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这就能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婚姻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4、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如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的设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规定,等等。
没有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