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那一部分客观实在。客体有两个主要特征:
①客观性。客体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
②对象性。客观事物成为认识客体,不仅是由于它的客观实在性,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同主体发生具体联系,成为实践对象,进而成为认识对象。
客体(object )可感知或可想象到的任何事物。客体既包括客观存在并可以主观感知的事物(具体的如树木、房屋,抽象的如物价、自由),也包括思维开拓的事物 。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处于客体的事物,当作用于某一具体事物出现或者具体到某一事物的时候,就会衍化为主体的形态,其它与之处于关系的物,就变成了客体。处于主体的事物,在进行主体的客体层面分析于其它事物的关系面联系的时候,会在演示层面上表现为客体的形态,客体简单来说就是自己接触的但不属于自己的实体。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处于客体的事物,当作用于某一具体事物出现或者具体到某一事物的时候,就会衍化为主体的形态,其它与之处于关系的物,就变成了客体。处于主体的事物,在进行主体的客体层面分析于其它事物的关系面联系的时候,会在演示层面上表现为客体的形态。
概念:
1·与主体相对应的存在(nonego);
2·对象(coverage●object●objective●subject●subject matter●target);
3·哲学上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
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说,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哲学定义:
主客体的关系存在,人们是为了呈现事物。呈现事物,得自于人们对事物的描述,人们在描述某一事物时,在印象里就有了事物的形态,而衬托出这个事物形态的,是形态里的区别,事物相互的影响证明了事物形态区别的存在,存在的形态区别又体现出了具体的事物。存在的形态区别的一切事物,就是存在的客体,印象里的事物的形态就是存在着的主体。
人们通过对这种主客关系的表达描述,也就呈现了事物的关系发生。主客关系是人为的定位,也是自然生命意识出现后的存在,人们在相互影响的事物环境里切入一点来描述具体的事物时,其主体与客体就已经相互作用了。人们对存在着的关系的作用表达,在进行人为的认识和描述时,也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进行时。
意识的自然的客体,是处于意识里的一切自然事物,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物质基础这些都是自然的客体存在形式。以主体存在的生命的意识对所有自然的客体的认识就是自然的全部内容。意志的社会的客体,是除却了人之外存在的一切,以意志的人为主体对所有一切存在的客体的认识就是社会的全部内容。生命存在的世界的客体,是与存在的生命相关的所有,以生命为主体对所有与生命有关的事物就是世界的全部内容。
呵呵,民法理论很抽象的。就举例子说明吧。客体主要有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生利益几种。比如物,手机是物,你有一部手机,你拥有所有权,你当然也有权利处分你的手机。这是你的权利。而除了你以外的其他人,是没有权利去处分你的手机的,相反,他们有义务不去处分你的手机,如偷,抢,破坏等等。此处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权利来源与你,义物则来源与他人,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你的手机,这就是你对手机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了!我学的时候是这样理解的,这样你能理解不?祝你学业有成。
民法上所指客体,既被侵权对象的“人、物及相关联的社会关系情事之总和”也!
教科书引用了西方哲学用语硬译,读起来使人费解,其实在实践的理解上就是这样非常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