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三大建议

2024-12-20 07: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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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的福祉和保障,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和愿望。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特别是社会保险可跟随本人转移接续,对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无疑是个天大的福音。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特对草案提三点意见,以期法律的更加完善:首先,法律要着力解决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问题。企业为职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负担,企业多不愿为职工参保,这是长期以来社保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严格制约社保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社会保险法》必须直面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保,怎么办?这问题不处理好,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就是空谈。草案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7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这样的处罚过轻,绝对不足以督促企业主自觉履行参保职责。我认为,法律应当对不履行社保职责的企业予以重罚,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给企业强大的压力,如此才有可能解决企业不为职工参保问题。其次,要解决好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第58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由企业自己报,报多报少由企业说了算,这就为企业虚假参保埋下了隐患。事实上,现实中企业虚报、假报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一些企业明明有100个职工,却申报只有10个,以欺骗的手段减少应缴的社保费,逃避参保义务,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由于现实中社保征收机构对企业职工的实际人数无法确切掌握,致使这种欺骗手段常常能得逞。对于如何防止这种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应当建立社保基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制度。现实中无数个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腐败案例,已深刻说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的极端重要性。虽然草案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能否见效,能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认为,法律还应当建立社保基金向社会公开制度,即由社保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社保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一方面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和方便社会群众监督,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