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我和前妻的户口都在产权人为我父亲一人的售后公房内,04年我和前妻离婚,离婚协议上要求对方离婚后迁出户口,但实际上她一直未迁出,因为户口不能强迁,我也奈何不了她,多次要求均遭拒绝,之后更是她离开了上海去了北京,从此失去联系。05年我再婚,父亲将产权中加入了我母亲,我以及我的现任妻子。今年我们的产权房动迁,动迁人给予了我们房屋和货币补偿安置,并且明确了空挂户口的前妻无任何权利要求补偿。可当我们动迁协议生效后,我的前妻委托她的亲属要求动迁人或被动迁人补偿安置她,如若不然,就不签字,限制我们进安置房屋进户的权利,她主要抓住的一点就是被拆迁人必须安置房屋使用人。可是我认为她只是空挂的户口,根本不是使用人,所以应该是没有权利被安置的。她说要找我打官司,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司法解释,她究竟是否有权要求我安置她?谢谢。补充说明: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我要补充的是:现在动迁公司在为所有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进房手续,但告诉我们因为她的户口在我们这套被拆迁房里,需要她签字认可我们才可以办理进房入户手续,不然不可以办理。现在等于我们的房子被拆迁了,房子分了却因为她不签字我们就不能入户,也不能办理产证,这又是何道理?难道一个空挂户口的人有权限制我们的进户?限制我们的产权?她的权利大过于我们这些产权人了吗?谢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