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能人,帮我答道案例分析题!

2024-12-21 2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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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情简介
  信息技术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来电构成要约否?为什么?
  (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承诺否?为什么?
  (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技术进出口吸限责任公司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为什么?
  (4)假设合同成立,则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澳大利亚A&AT公司?
  (5)如果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为什么?
  (6)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7)该案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哪国法律?
【解答】
  (1)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来电构成要约,符合有效要约的要件。① 清楚地表明了订立合同之意思;② 要约向相对人发出,传达到对方才有效;③ 邀约提出的贸易条件是完整的,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④ 要约人必须有一旦其要约被接受,受约束的意思。
  (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承诺。由A&AT公司作出的承诺并未实质性修改要约,所以对要约的承诺是有效的。
  (3)买卖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应由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投保。在CIF术语下,卖方必须自费投保,缴纳保险费。
  (5)作为卖方的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后,澳大利亚A&AT公司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如果买方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价)购买了代替物,买方可以取得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和卖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如价格以外的,额外的开支)。
  (6)各国的仲裁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受理此宗争议案。
  (7)在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适用裁决作出地法,即本案应适用英国法。

回答2:

1、构成。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主要要素齐全,构成要约。

2、构成承诺。已明确表示接受对方条件,提供包装的要求是合理要求,并不构成对要约的实质修改。

3、成立,有要约,有承诺,合同成立。

4、CIF的含义就是“cost、insurance、freight”因此,由信息技术公司投保;

5、没有。信息公司逾期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应承担其他责任。

6、这个问题问的不好,因为我们不可能知道澳大利亚的法院是否有不予受理这一说。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跟中国法律一样的话),应先按合同规定在伦敦仲裁。

7、无明确约定的话适用英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