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总经理的具体的“职责及工作任务”时,一般采用的步骤及方法是: 一、充分理解《公司法》关于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是公司治理的法律性文件,总经理(在《公司法》中称为“经理”)在公司中的“职责”必须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规定是相同的,具体规定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第一步必须充分理解《公司法》关于总经理的有关规定。例如“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涵义是:(1)“拟订”是指“组织起草、编制”,而不是“制定”,即总经理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出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无权制订、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薪酬制度(而考核制度属于具体规章)、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如果不理解其具体内容,就可能越权“制定”,或者将本应有权“制定”的具体规章提交董事会讨论,显然都有违《公司法》的精神。 二、评审《公司章程》的适宜性 绝大多数企业的《公司章程》是在设立或注册公司时套用的格式文本,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有效法律文件,在公司具有“宪法性”的地位。如果《公司章程》与实际不符,肯定或导致对总经理“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理解上的歧义。因此,建议:评审《公司章程》的适宜性,与《公私法》和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修改章程。(注:《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案) 三、界定与总经理有关的接口关系 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总经理是公司的责任中心,当然也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责权利必须高度对等,没有等同的权利就没有完成责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