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如购进办公用品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