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东催缴房租,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租客确实暂时有资金问题,房东应该予以理解,暂缓租金的收缴。
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租客也会对房东感恩,当然,可能有租客故意拖欠租金的行为,这时就应该和租户讲明拖欠租金的责任,另外可以通过居委会或派出所调解解决纠纷,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好书面催缴房租,并保留证据,以防承租人狡辩未收到催缴通知。
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但不可自行扣押其财产和强行赶出,此类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进行,法院审理后承租人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
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
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
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
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
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
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
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
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
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
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
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
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租房
案例:房东L先生与租客M先生达成租赁意向并签定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房期为两年;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双方正常履行合同6个月,期间,M先生向L先生支付了两期租金,之后不仅没有按时付第三期租金,也未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承租的意思,突然音信全无、反锁房门。半个月后,L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分析:M先生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M先生的上述行为并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L先生即刻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合同法总则第九十四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仅规定了守约方所享有的法定解约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即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守约方在相对方延迟履约后必须先行进行催告,并且只有是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相对方仍未履行的前提下方可主张解约的权利。 房东L先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权解除租房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若租赁合同中约定有解约条件且该条件符合本案所发生情况的; 2、租赁双方就解约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合同的; 3、经过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由于对方不配合或者合同本身有瑕疵导致前两种情况均无法实现的,L先生可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三款约定有条件的解除该租赁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切忌不作任何通知的“解约”。否则,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非但得不到有效保护,反而还会遭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