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检报告能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

2024-12-18 16: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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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这样的的情形,您也许认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是一回事,也许认为没有产品合格证不能证明产品合格,所以要求店家退货。商场通常会辩解说: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其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质量已有明确表示,况且你还没有使该产品,怎么就能预见到该产品有质量问题呢?你可能被店家说服,觉得它说的不无道理。 律师告诉你:其实店家说的没道理! 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法律常识。 从法律规定来看,合格证是商品销售必须具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还有一个问题,合格证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一方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 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 为什么?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检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 所以,质量检验报告不是产品合格证。换言之,你的退货要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店家必须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