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有以下职权: 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有以下职责: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税款,或者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者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