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说,反正给过他了,他不签收是他的事,我们公司没有责任;人力资源管理经理说,这属于“应当知道”,不用理会他;也咨询过律师,说,辞退通知书等文书一定要送达本人,否则对公司不利。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在实践当中,常有用人单位忽视或者处理不当与劳动者离职手续这项工作,导致引发了本应避免的争议。那么,在劳动者离职这一环节中的“签收相关离职文书”这个细节上如何处理呢?如何才能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呢? 在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一般参照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通知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还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需指出的是,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一般会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