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 庞城志 庞城志读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按照还款时,对方当事人可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无需再通过诉讼程序,这样可以减少处理环节,节省人力、物力并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你与陈某的借款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故你不应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受理后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