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法官在判案时一般采用的案例法,主观性比较大,自由裁量权也比较大,比如说有个人抢劫了别人1万美金,并把受害人打成轻伤,法官首先要看以前有没有一样的案例,有的话,就在那个案例的基础上判这起案子,没有的话,找个类似的判。而在中国实行判例法,抢劫致人轻伤,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就是7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举个例子,不一定就是15年以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就比较小。不过现在,由于国际交往的日益加深,各国之间互相补充、互相完善,法律上也是互相学习对方的优点,所以外国也就不完全是案例法,中国也不完全是判例法了。
法官本来就是懂法律的人,判案的时候大概都知道该怎么判、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在通过翻书或用电脑都可以,查找到确定的法律条文,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