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局的调解书规定内容怎么办?

2024-12-15 11:29:1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存在什么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调解书规定内容问题。因为在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均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只是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使用,进入执行程序就不是什么调解,而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和解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效力。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再次出现什么在执行局主持下进行什么调解协议,那就是对一事不再审原则的违背。所以,你说的情况应当是执行和解不是执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确是违反了执行和解协议,你不并重新申请执行。但是你要提出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只要你申请了人民法院就应当恢复执行,不过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的规定,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