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2024-12-14 09: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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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里所称的“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4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瓮中捉鳖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发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如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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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解读《劳
合同
》第四十八条《劳合同》第四十八条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用单位应继续履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或者劳合同已经能继续履行用单位应依照本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称违反本规定指违反劳合同第36条用单位与劳者协商致解除劳合同;第39条劳者列
情形
用单位解除劳合同:()试用期间证明符合录用
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单位造重损害;(四)劳者同与其用单位建立劳关系完本单位工作任务造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单位提拒改;(五)本第二十六条第款第项规定(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危使违背真实意思情况订立或者变更劳合同)情形致使劳合同效;(六)依追究
刑事责任
;第40条列情形用单位提前三十书面形式通知劳者本或者额外支付劳者月工资解除劳合同:()劳者患病或者非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能事原工作能
事由
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二)劳者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能胜任工作;(三)劳合同订立所
依据
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
合同履行
经用单位与劳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合同内容达
协议
;第41条列情形需要裁减员二十或者裁减足二十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十用单位提前三十向工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或者职工
意见
裁减员案经向劳行政部门报告裁减员:()依照
企业破产
规定进行重整;(二)产经营发严重困难;(三)企业转产、重技术革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合同仍需裁减员;(四)其劳合同订立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合同履行裁减员应优先留用列员:()与本单位订立较
期限
固定期限劳合同;(二)与本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合同;(三)家庭其业员需要扶养或者未用单位依照本条第款规定裁减员六月内重新招用员应通知裁减员并同等条件优先招用裁减员;第42条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照本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合同:()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
病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三)患病或者非工负伤规定
医疗期
内;(四)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且距定退休龄足五;(六)律、行政规规定其情形、第44条第四十四条
列情形劳合同终止:()劳合同期满;(二)劳者始依享受基本养
保险
待遇;(三)劳者死亡或者民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用单位依宣告破产;(五)用单位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六)律、行政规规定其情形;第45条劳合同期满本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劳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终止本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劳者劳合同终止按照家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符合定条件用单位单解除、解除没履行定
义务
、符合定条件用单位终止等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合同首先要瓮捉鳖劳者合劳
权益
使劳关系恢复原状能让用单位
违行
获益同考虑实际情况应尊重劳者关否继续劳合同选择劳者权衡利弊要求继续履行劳劳合同劳者认继续履行劳合同实际困难太要求发行劳合同劳
合同解除
或终止同用单位应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按《劳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另外情况劳合同
客观
已经能履行用单位已经搬迁外、原工作部门已经撤销等即使劳者想继续履行劳合同继续用单位支付
经济赔偿金
劳合同解除或终止
经济补偿
与经济赔偿两
性质

概念
用单位支付经济赔偿能免除其依支付经济补偿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