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信用证的含义修改信用证是指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收益人或开证申请人均有权提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信用证根据开证行责任的不同,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收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有信用证不必得到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而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的规定,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收益人的同意后,修改方为有效,且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起,就不可撤销地受其所发出的修改书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到修改书,并自通知该修改书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得地受修改书的约束。此外,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书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保兑。如果保兑行这样做,它必须无迟延的将此通知开证行及收益人。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起,就受该修改书的约束,但收益人收到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后,并不必然受该修改的约束。在收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收益人任然有效。在通常情况下,收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收益人没能给予这种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收益人被视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反之,如果收益人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规定一致,但与修改后的要求不一致,则表示他不接受该修改,信用证未被修改。据此,收益人收到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后,除非其表示接受修改,否则收益人不受该修改的约束,收益人只要向银行提交与原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银行就应付款。 收益人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发出接受的通知,作出明确的接受表示;二是不发出接受的通知,而向银行提交符合修改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收益人以实际行为来表示接受修改。由此可见,收益人可采用发出拒绝通知或在交单时提交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两种方式表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按照规定,收益人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当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收益人时,其中一个或几个收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收益人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收益人而言,该信用证视作未被修改。 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