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银行贷款300万元,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估价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南昌银行的要求,南昌某公司又请南昌某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 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还款,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并征求南昌某单位的意见,请求其继续提供担保。南昌某单位表示同意,但三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 6个月期限届满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南昌某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南昌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南昌某单位清偿贷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了延期还款的协议,并取得了南昌某单位的同意,故南昌某单位应当对南昌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合同变更后,延长的还款期限仍然在保证期限之内,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主合同的变更需要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书面同意,才能继续有效。因为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之间并未就担保期限的延期签订书面合同,故担保合同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不再有效,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曾经取得了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同意,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还款期限的改变,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所以主合同变更后,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本案中,不能因为主合同债务延长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就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既然担保人南昌某单位未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意见,那么,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担保责任免除。 作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泰武 南昌县人民法院 何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