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 原告系外地人,到管辖法院参加诉讼不便,因此就委托当地律师全权代理诉讼,而自己不参加庭审。在庭审前,受委托律师紧急情况不能参加庭审,于是该受委托律师为了原告的利益,转委托另一名律师代理诉讼。我们对该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再代理人能否参加诉讼产生意见分歧。请问,民事诉讼代理人能否转委托他人进行诉讼?再代理人能否参加诉讼? 对你们提出的这个问题,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委托关系成立,当事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诉讼理人有权在该委托书记明的授权范围内就委托事项参加诉讼活。诉讼代理人无权私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人民法院开庭审案件时,需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不准许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不能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被转委托的再代理人亦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