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监禁犯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024-11-24 13: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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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回答2:

我院最近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住所地归我院管辖,被告系被监禁的犯人,监所地属另一个法院管辖。对该案的管辖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该被告监所地法院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由我院管辖。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只限于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因此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并不矛盾。信中所提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应由你院管辖,不应移送其他法院。

回答3: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那些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并且还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摆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分析
对这些人群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变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比较恰当的。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