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需要。直接减免并不是说企业就不用计提作账,而是照样进行价税分离,该记“主营业务收入”的照常记,该记“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也照常记,最后再做一笔: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就是将免税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被免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通过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追问: 税务局的人说免交得增值税算作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那我跟他说进项税额转成本,他能接受吗?请问你告诉我的这种方法有具体的依据吗,我得怎么去说服税务的人呀? 回答: 不需要说服他们,他们比你我更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否则,就会多抵减销项税,从而少缴纳增值税,税务局是不会让你少缴增值税的,那是偷漏税行为。 提问者 的感言: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