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4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消费者原来使用的产品的时间,不得擅自扣除或增加在被更换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换货时,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以注明更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