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新的贯彻实施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促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各种财政专用票据,应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和超范围使用。对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和罚款的定额票据,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使用时需盖印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存根联和收据联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及执收时间;对在说明栏内注明“只能用于xxxx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应视同专用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资金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用往来款票据代替非税收入票据;更不允许利用往来款票据实施无项目收费,转移政府非税收入;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发生的经营性收费行为,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规范填开各类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电脑版连打式财政票据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不得用手工填写;胶头或胶边无碳纸财政票据可以用手工开具,但存根联必须连同票据封面顺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以备检查。
三、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都应建立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设立单独的票据登记台帐,分类记载各种票据的领、用、存情况,并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管理。同时要严格内部票据领用手续,每次票据领用和存根收回,都应有经管人和领用人的签字,以方便每一本票据的去向核对。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将其经管的票据及相关凭证、台帐、报表等资料移交给新接管人员;其他票据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亦应及时办理票据及相关凭证的缴销手续,做到票清离岗。对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岗的,有关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妥善处理财政票据遗失事件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自己所领用保管的财政票据丢失、被盗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追查,及时在当地具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票据作废手续,公告声明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遗失票据的名称、面额、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对于造成票据遗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本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和干部职工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核心手段。所有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的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票据使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等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要建立财政票据检查制度,每年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对所有用票单位进行一次普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创新稽查方法,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稽查”体系。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精神,对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