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你单位无法落实房产价值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此的规定是:
第三条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所以税务机关要求你评估是有依据的。如果再严格点,他们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给你核定征收。
2、对于评估值与账面的差距问题
这种评估是为征纳税收而作,评估结果只是为了征纳税而用,你不用为此调整你的会计账面价值。
如果你单位借此机会乘机调整资产价值,以使得会计报表好看些也是可以的。调整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个人浅见,望能助你。
这种事还是要和专管员沟通吧。不过感觉对你不利,因为你无法提供计税依据。
至于账务处理,要么补税,要么正常交税,就按缴税处理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