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香港企业的在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一般用《股东决议》,合资公司一般用《董事会决议》。但是,在设立时一般都不需要向审判部门提供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港方需要前期提供的材料为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类似于法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公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律师行出具)、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即可。注:港方企业的股权结构里一般不得包含中方个人股东。
香港股东在当地做公证时,律师会直接提供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