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有一个例外,只此一个,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针对取得遗失物的善意第三人,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针对拾得人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无论何时何地,均可要求拾得人返还。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规定来看,民法保护那些“很傻很天真的人”,因而才会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
目前没有明确法律予以规制,但从判例分析,最高法是认同该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如最高法对90年代中国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与刘学东排除妨碍的案件中,为了便于解读,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简称为甲、吉林省对外贸易公司简称为乙、刘学东简称为B:
1982年4月甲与乙签定了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楼房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三楼,楼上住户可以通过一楼的楼梯、门厅上下班,楼房建成后,甲没有直接使用而交给其下属公司A使用,1992年乙将楼房的二、三层卖给B所有,B为了减少与A的纠纷而另行搭建外用楼梯,1998年,B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使用甲的一楼楼梯。案件经过初、中、高、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最终判决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最高法院最终是从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考虑的。
物权法规定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合称为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中没有关于时效方面的规定
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取,赔偿损失属于债权的保护方法,因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