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幼师,以下这条劳动合同附加条款合法吗

2025-03-09 2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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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幼儿园无过错情况下,任何时候你都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甲方必须按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结清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回答2:

的确比较苛刻,尽量和幼儿园协商,去掉乙方离职需在学期结束及支付甲方一个月工资的要求,告知幼儿园这样条款是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回答3:

乙方离职需在学期结束且提前一个月该句不合法在任何时间你有辞职意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

回答4:

明显是坑人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