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 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可见律师事务所一般是合伙制,现在允许私人制
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一般都是合伙制、国有、或一人制律所。
一般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事业单位,自从跟财政脱钩后,建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准确定性。它又不是一句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机构,因此说是合伙企业,还不准确。只能说是社会中介(
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