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 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 担。但是,随着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而在新的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交通事故后能否自行转院都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新的法律法规没 有明确规定,就应当认为:只要治疗是合理、必要的,无论在哪一家医院治疗,受害人都有权得到赔付。当然,如果刘某转到B医院后存在过度医疗的嫌疑,而你又 有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可以拒付因此而多支出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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