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摊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 12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200
拓展资料:
交房租:
借:待摊费用 1200
贷:现金或银行1200
以后每月: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待摊费用 100
本月摊销的直接做管理费
借;管理费用-保险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除本月份摊销的外全部转入待摊费用
借:待摊费用 11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
每月分摊时
借:管理费用--保险 1000
贷:待摊费用 1000
每月结利润时,将此笔分摊费用转入本年利润。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广告费、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企业单位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已经支付但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的支出,流动资产项目之一。根据我国会计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摊费用。待摊费用的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也是配比原则的要求。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
原制度规定的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借款利息、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分录
支付时:
借:待摊费用-XX
贷:银行存款(现金)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电话费
贷:待摊费用-XX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通过设置"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新准则中无待摊费用科目了,正确做法应该是这样:
借:预付账款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借:管理费用1000
贷:预付账款1000
借:本年利润1000
贷:管理费用1000
方法如下
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的处理,按预付的金额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
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修理费)。
比如1月份支付一年的报纸1200,则支付待摊费用的时候:
借:待摊费用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每个月摊100块,每月月末
借:管理费用—图书费
贷:待摊费用
其他同理,就这两笔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