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叙述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问题,一是人事关系和档案问题。
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参加人员是工作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分干部和工人的。社会保险的计算指标是缴费年限,不是工龄,职工变换工作单位可以接续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您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去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新的社会保险机构接续。
档案在人才市场,需要办理人事关系挂靠,并持报到证办理报到就业手续,这样才能从毕业生转为社会在职人员,干部身份初步确定,开始计算工龄。工龄满一年可以向人事关系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办理转正定级,正式确认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您可以联系人才市场,补办相关手续。
参考依据:
1.《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规定,“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3.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人事部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你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他同学看到了你的提问,对他们也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从你的自述看来,问题出在你没有及时办理档案托管上。在公司工作三年,要求原公司补办是合情合理的,但你自己也要掏三年的档案管理费(从前每年是120元)。主要是补办手续,完善档案,重新确定工资档次等等,这些工作主要由人才市场工作人员完成。抓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