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达到多少会议有效

2024-12-27 20: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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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的五分之四,可算做会议有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扩展资料:

以下7种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的;

(7)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回答2: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扩展资料:

进行换届选举的 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两个月),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议程;

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委员候选人提名,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等。会后,党支部委员会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筹备工作。筹备过程中,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与上级党组织沟通。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在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研究确定。

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党支部委员会即可召开党小组长会议。介绍支部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召开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会议议程是:宣布支部党员大会开会;唱(奏)国歌;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作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

以党小组为单位,审议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讨论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听取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进行换届选举的 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回答3: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一般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疾病的;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没有转走的;4.正在服刑期的。

回答4: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回答5: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达到百分之八十会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