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征收标准是衡量车船税征收多少的衡量指标,由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等规定的基础上,车船税征收标准还应该根据各地税务局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确定,车主可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一、缴纳车船税材料
1、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书面申请
2、车船行驶证或车船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须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相应凭证等车船的基本资料
5、公共交通车船须提供当地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或其他公交车船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须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交车船税时间
按税法规定,车船税车船税是一年一交,按年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意思就是在年底12月31日前交当年的都可以,迟交会产生滞纳金
车子年审时也会查车船税,需在年审前把车船税交了,如果你的车子当年不用年审,在12月31日前交当年的车船税就可以
扩展资料:
车船税收标准
1、1.0升(含)以下 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 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 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 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 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 3600元至54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船税征收标准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电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挂车) 按自重每吨96元 包括: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免税车船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二)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八)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车船税计税依据
1.已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3.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车船的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个人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税款计算
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对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车船税退税
1.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开具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手续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后,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车船发还证明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税源的登记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进行车船信息的登记。纳税人车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车船信息发生变化30日内进行车船信息的变更登记。
有关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另行规定。
2007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自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北京现行的车船税标准共分为7档,排量越小税额越少,基准税额从300元到5280元不等。同时根据现行办法,对限行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不同排气量乘用车享受两个月减征税款额度有所不同,如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
那么北京市现行的车船税标准到底为多少呢?具体如下:
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减征后为250元);
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20元(减征后为350元);
1.6升至2.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80元(减征后为400元);
2.0升至2.5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900元(减征后为750元);
2.5升至3.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1920元(减征后为1600元);
3.0升至4.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480元(减征后为2900元);
4.0升以上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5280元(减征后为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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