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分析其行为所形成的犯罪形态。

2024-12-13 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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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并要其交出现金。”李某构成抢劫罪,犯罪形态是抢劫未遂。原因是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仍回抽屉内,并非出于内心悔悟而自动有效地放弃侵犯他人财产(犯罪中止),而是因为嫌钱少,与他心目中预期要抢劫财物的数额相差大,致使抢劫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李某不构成故意伤害,因为故意伤害必须是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最多是民法上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本刑法案例讨论范畴,可以不作答)“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形态也是犯罪未遂。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信以为真便停止犯罪,李某因意志以外所不能控制的受害人的假意许诺造成的客观因素成为了致使李某无法完成犯罪行为认识上的障碍,即“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并非其主动放弃。不成立犯罪中止。

回答2:

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抢劫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入户抢劫,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强奸罪也已经构成,不过是没有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己。

回答3:

说抢劫罪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是不对的,这样的话就是抢劫罪的犯罪既遂,抢劫罪侵犯的是被害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而该案中董某财产并未损失,人身权利也未收到侵害。即便是牵强的要把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拉进来,而这一伤害是在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与之前没有关系。 说实话如果是司考的题目的话这回答一半分都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