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 《民规》14.9.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合用时应有专用工作区。监控中心宜位于防护体系的中心区域。23.1.2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可以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6.2.3条及条文说明
这么说吧-----假设把消控室和安防合用机房了,且能说明进入机房的安防系统的相应管线是与“消防有关”的那么就没有“判强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