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申请的社保,是按申请通过当月开始交的。
1、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应在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费;
2、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1)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2)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扩展资料 :
1、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1)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2)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3)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月底是做申报的时候,是下月开始缴纳,一般是月初缴费,月中进行扣费。
例如9月底申报的是10月份的社保,在10月工资中要扣除员工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
养老保险,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企业缴纳7.5%,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企业缴纳1%,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企业缴纳0.8%,个人不缴纳。
要看地区吧?我们这边社保当月申报通过就当月开通,医保当月申报通过要下月开通
1、八月28日申请审核通过了,按理应是下过月。
2、是当月还是下个月开始交,问单位财务人员。
3、社保申请审核通过后,社保局给你一个账号,可以在当地社保网上查询,是当月还是下个月开始交,最准确,一看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