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怎么算?有两个原则,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双方
刘先生婚前贷款购房,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后作为婚房,婚后夫妻二人偿还贷款,己经还清。现在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准备离婚,他咨询如果离婚,他们现在这套房子要分给妻子吗,而且房子己经升值了,增值部分怎么办呢?
其实刘先生的问题很有代表性,笔者结合自己的办理案件,分析答复如下:刘先生的房产婚前购买取得产权证书,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房产的增值也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房产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刘先生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屋产权一方要返还给对方,也就是还给对方按揭贷款付的部分的一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除外。 理论支持:房产婚前购买取得产权证书,应将房产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房产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所产生,也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作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一般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公积金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公积金等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付出,还贷的部分中包含对方一半的财产,离婚时房屋产权一方要返还给对方。 上述情况分析,也是目前法院判决中认可较多的一种观点,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全国同类情况的不同判例也有很多。全国来说,在上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遵循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上海的法院一般都会按上述原则处理,因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六条就是这个原则,上海的法院大部分参照解答内容判决,判例较为统一,但在其他城市,类似规定较少,所以出现一些不同判例也属正常。 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是否分割,也是争议较多的,有部分观点认为房屋增值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笔者认为,房屋增值部分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属于共同投资收益、房屋的增值是主观增值还是客观增值。比如仅此一套居住性用房,并非用作投资,市场增值再高,其实也不能从中获利,所以如果对房屋增值进行分割,将会造成不公,但若是投资性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则属于投资收益,应当进行分割。另外,如果双方对房屋共同进行了装修添附,而使房屋主观增值,分割是合理的,但若仅是因为市场波动,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就不应当得到支持。转自李晓津律师
据悉新婚姻法规定,如果谁提出司法诉讼离婚谁就净身出走,但是这条规定引起很多人的反对!
离婚时
房子归男方所以
由男方对女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和升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