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属于当事人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属于母亲的部分由父亲、母亲的父母(当事人没有提起,假设已经不能继承)、当事人进行继承。也就是说这套房产当事人拥有1/4的产权,当事人父亲拥有3/4产权。
当事人父亲去世后,其拥有的3/4的产权是需要进行继承的部分。分别由当事人的爷爷、当事人的继母、当事人继承。这样最后的产权分割是当事人拥有1/2产权,当事人爷爷拥有1/4产权,当事人的继母拥有1/4的产权。
当事人继母的孩子因为不是由当事人父亲抚养的,所以没有继承权。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你继母的儿子没有继承权。因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第二,你的爷爷,应该就是你父亲的父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平等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
第三,关于房子。
由于是你父亲在你父亲和你母亲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你母亲去世,房产应该发生一次继承,你父亲和你(可能还有你母亲的父母,不知你家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姑且看成是只有你和你父亲2个继承人)平分你母亲所有的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所以你母亲去世之后,房产应该是你父亲四分之三,你四分之一。
你父亲再婚后,由于这个房子是婚前财产,所以不在你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有财产之内。动迁房应该是作为老房拆迁的替代吧?那么老房子就是要拆掉?还是说老房的拆迁的补偿是动迁房和一笔拆迁费?我不太明白,既然老房子要拆了,为什么还要继承。那么假定老房拆掉的补偿是一笔拆迁费和动迁房。根据物权法,这笔拆迁费和动迁房属于老房子的代位物,你和你父亲还是按照之前对老房子的比例享有这些代位物。现在你父亲过世,你再和你的继母还有爷爷等分你父亲原有的四分之三的份额(理论上是如此,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在遗产的分配上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
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
没有遗嘱的平均分配。继母的孩子如果和你父亲有抚养关系,就有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