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该行为的法律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有权吊销其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暂停其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
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