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国外收入的个税免抵限额的原则是分国不分项,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在国外赚得的收入按项目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可抵扣限额。
2、如果国外已交税款高于抵扣限额,则不再在中国交税;
3、如果国外已交税款低于抵扣限额,要在中国补交“抵扣限额-国外已交税款”
4、抵扣分国不分项。即在A国和B国都取得收入,则A国将所有收入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加总,计算一个限额,B国所有收入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加总,计算一个限额,分别比较,分别补交。及时两国加起来实际已交税大于按我国税法应交税,但如B国税款未交足,仍需补交B国税款。
5、若当年国外实交税款大于抵扣限额,可将差额在以后连续5年内用该国取得的收入境外已交税款低于境内应纳税款的限额内进行抵减。6、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纳税人取得的来源境外的所得,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地点为,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7、在中国申报纳税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即: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还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高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如果在境外免税的话,就是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交,交个人所得税(偶然取得)
不需要
在中国,有什么不要交税呢?都要交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