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军队纪律的基本法规,具有全军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是军人的行为准则和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条令》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性质和内容,军人维护纪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方法和措施。共6章77条8个附录。分为总则,奖励,处分,特殊问题的处理措施,控告、申诉和纪律监察,附则。主要内容有:①明确纪律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②确定纪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每个军人,必须一切行动听指挥;严守岗位,履行职责;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保守国家的军事秘密;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军容严整,举止端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③确定维护和巩固纪律应坚持的原则。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④规定各级首长在维护纪律中的责任。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明确首长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⑤规定军人维护军队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责任与义务。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⑥规定奖励和处分的目的、原则、项目和条件,奖励和处分的权限及实施。其中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对士兵、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降级(军官、文职干部兼降薪金、工资档次)、除名(军官、文职干部撤职)、开除军籍。⑦规定行政看管及其他几种特殊问题的处理。行政看管是一种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具体规定了行政看管的范围、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等。有关军事机关对非隶属军人特殊问题的处理、对违纪军人处于非正常状态时的处理、各级首长在紧急情况下对不称职部属的处理、军人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人员的处理,均制定有明确的措施。⑧规定控告、申诉和纪律监察制度。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控告者有申诉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或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控告者。各级首长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查明情况,从速处理。同时,负有纪律监察的责任,不仅对下级实施监察,而且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