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2008-5-6 15:56:05 阅读次数:299) 编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性质 规费去向 合计元/平方米 缴费单位 1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住宅:70元/平方米;经营性建设:75元/平方米 建设局 行政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2 排污费 约1元/平方米 环保局 行政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3 拆迁管理费 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的0.3% 建设局 事业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解困基金 造价的1%,约8元/平方米 县财政 基金 县属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7元/平方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可退还) 建设局 基金 县属基金 合计 商业91元/平方米,住宅86元/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过程中地方服务性主要收费项目一览表 表二编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性质 规费去向 合计元/平方米 缴费单位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作量的2.3%,约1.7元/平方米 建设局 服务收费 县属规费 4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 2 档案整理费 1元/平方米 建设局 服务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3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费 中标价200万元以下4500元、200-500万6500元、500-1000万9500元、1000-1500万元13000元、1500-3000万元以下16000元 建设局 服务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4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住宅:1元/平方米;营业性建筑:1.4元/平方米 规划局 服务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5 建筑、装潢、工程垃圾处置费、 3元/平方米 环卫处 服务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6 价格审核费 1.5元/平方米 物价局 服务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7 白蚁防治费 7层以下2.3元/平方米,8层以上部分0.7元/平方 房管局 服务收费 县属规费 建设单位 8 合计 住宅12元/平方米,商业12.5元/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过程中省市规费及基金收费项目一览表 (建设单位) 表三编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性质 规费去向 合计元/平方米 缴费单位 1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3元/平方米 建设局 基金 省属基金 51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 2 人防建设基金 48元/平方米(按标准自建人防可退还) 建设局 基金 省属基金 建设单位 3 环评费 最高20000元 环保局 服务收费 市属规费 6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 4 图纸审查费 1.75元/平方米 市 服务收费 市属规费 建设单位 6 防雷装置施工监督验收费 1.0-1.2元/平方米 气象局 服务收费 市属规费 1.4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 7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定费 0.2元/平方米 气象局 服务收费 市属规费 建设单位 8 防雷装置检测 100元/点 气象局 服务收费 市属规费 建设单位 9 抗震安全评价费 2000元,有高层建筑时,每宗20000元 地震局 服务收费 市属规费 建设单位 12 合计 59元/平方米 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建设过程中主要收费项目一览表 表四编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性质 规费去向 缴费单位 1 建筑业劳保统筹 工程直接费的2.23%,一般建筑约16元/平方米 建设局 基金 县属基金 施工单位 2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元/平方米 建设局 基金 省属基金 施工单位 3 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造价的0.1%,约0.8元/平方米 建设局 服务收费 市属规费 施工单位 4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费 造价的0.06%,约0.5元/平方米 建设局 服务收费 县属规费 施工单位 合计 19.5元/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保证性、代收、代建性费用项目一览表 表五 编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性质 备注 1 生活污水池建设费 按建筑面积约10元/平方米计算 能源办 代建服务费 2 绿化建设资金 自建绿化保证金30元/平方米,异地绿化80元/平方米按土地面积*绿化率的面积计算 建设局 保证金和异地建设费用 按标准建绿化可退还 3 房屋维修基金 住宅32元/平方米,营业用房按销售价3%
由于抗震安全评价费计取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大体上是一致的,以山东的为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体现“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严禁利用职权强制收费。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工作经费、税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评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评价费用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安排。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应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
外省市评价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经山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并执行本办法。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OB001-94)执行。
第十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取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物价或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