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的时候,协商不能解决那就需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那么,对于在进行仲裁的时候,工资怎么计算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有约定的依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二、《无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执行: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三、按第18条执行无法确定的: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但是,我国其他地区对此却有不同的司法实践。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计算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长为11个月;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倍工资计算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包括提成、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并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有约定的依约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法律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1、计算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长为11个月;2、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2、有约定的依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2、《无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