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叙述没有提到工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的违法情形,就应当按照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您却没有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虽然劳动合同约定“ 三天没上班就算自动离职”,这恐怕是指劳动者连续三天不上班的情况下工厂有权认为劳动者已经自动离职,是对劳动者的限制性约定,不是赋予劳动者的合同权利。您将这条约定作为权利行使恐怕是错误的。工厂并不知道您没有继续上班的真实原因,依据法律、法规给您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是没有过错的。您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工厂是有权要求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其社会保险费损失的。更何况,社会保险费中一部分还是属于个人缴付的,工厂当然有权要求您归还。
另外,您是不是有点太轻信别人了,那个主任说工厂是“骗子公司”您就信了,劝您“不要在这个厂上班”您还就听了。您咋没想想,那个主任既然说工厂是“骗子公司”,他自己怎么没有离开,还继续在上班。
公司为你缴纳社保是他们的责任,社保有个人的部分,和公司需要承担的部分,如果公司要求你交回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是应该的。
这个不管是自动离职还是怎样离职,这个钱是肯定要补的,因为社保系统办理停保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所以公司替你缴纳的社保公司承担的部分就需要你去补足。不过这也不算你的损失,公司毕竟给你多交一个月社保。
没必要补啊,因为你离职了,公司相关负责人自己处理给你网上减员那样你的社保就不用交了,所以这应该属于你公司的遗漏,你不用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