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

新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
2024-11-26 09:55:5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食品安全法》

回答2:

新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回答3: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
2015年11月份,他先后多次在某超市购买了由福建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搞定爱尚零食正宗话梅”76袋,单价4.9元。购买后他发现该食品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标注有“阿斯巴甜”字样,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得知,食品中添加“阿斯巴甜”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但该食品并未标注“(含苯丙氨酸)”的内容,因此该食品违反了国家标准的要求,没有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食品添加剂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之后,他将此事反映给了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超市将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销售,但某超市仍然违规销售该产品。
  
2016年4月,消费者左某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惩罚性赔偿,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某超市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消费者与超市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合法有效,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品,超市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超市提供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的损失应予赔偿。日前,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货款,并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回答4:

食品安全的赔偿标准为除赔偿损失外,还需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回答5:

新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