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2024-12-28 07: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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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不交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随着《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成为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的重要措施。然
而,虽然法律一再规定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
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行
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的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
后果。

第一、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
保险的行为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法》第三条、第
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
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
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
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
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
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
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
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
给予补缴。
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的,
劳动者就无法获得社
会保险待遇。那么,单位的违法行为就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
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
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
单位不交社会保险又无法补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
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回答2: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的条款。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此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提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3: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