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定进程?

2025-03-10 17: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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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项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的职能,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充分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全社会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否正确地贯彻实施这个法律,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存在着密切联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干部,尤其是具体执法人员,以及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学会准确恰当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努力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该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消费者能否了解自己的权利,经营者能否明确自己的义务,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做好向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使该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精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消费者协会要抓紧时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方案》(见附件)的安排,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并将学习、宣传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基本法,它不仅为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武器,同时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自己的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使广大消费者学会运用这个重要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培训活动。

  一、系统内的学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赋予了新的职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工作人员尽快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领导必须对系统内的学习和培训予以高度重视。要通过办培训班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工作人员领会立法的意图和精神,掌握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以保证该法完整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社会宣传和培训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散发宣传材料、开展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内容。宣传要造出声势,内容要通俗易懂。
  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各地都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在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和消协系统宣传培训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对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班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组织编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审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话》。

  三、知识竞赛
  活动后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举办一次全国范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统一拟题和阅卷,优胜者将给予奖励。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宣传培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要逐级予以表彰。最后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代表及知识竞赛的优胜者参加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颁奖晚会。
  各地宣传培训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 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24日 (中央法规)

回答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受理消费者申诉,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其中内容重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五条 消费者组织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时,不得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第八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服务公约、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说明相符。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权利;   (四)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惊险娱乐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报告;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且对已售出的商品或者已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性能特点、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应当以明确的语言、文字或者标识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或者告知错误,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换货或者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收取费用,消费者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事先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消费者有权拒付费用。   第十五条 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义务以及其他责任

回答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议程。目前修改稿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起草,计划今年内完成该法的修改。

回答4:

我看现在的有关法律制定已经基本形成框架,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消费者要勇于同那些侵害我们权益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在法律是在斗争中途成长的。